志工隊制度規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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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林口區頭湖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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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隊組織章程

新北市林口區頭湖國民小學志工大隊組織章程

102.10 第一版

105.10第二版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112.10.06志工大會第三版

壹、總則

一、本組織章程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訂定之。

二、本團體定名為「新北市林口區頭湖國民小學志工大隊」。(以下簡稱本隊)

三、本隊全體成員皆為義務無給職,以培養熱心公益、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,塑造助人最樂、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,擴大教育參與層面,激勵本校家長及社區民眾貢獻心智,相互策勉,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,協助推動學校校務及教育工作為宗旨。

四、本隊隸屬於「新北市林口區頭湖國民小學」,為輔導業務推展工作之一,成員招募以學校校務需求為原則,各項活動不得涉及政治、宗教以及商業活動。

貳、權利與義務

一、凡本校家長或社區民眾,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,能配合固定執勤,得以參加本隊為隊員,並遵守本隊章程各項規則。且得優先參加學校所舉辦之親職活動、專題演講、志工訓練課程與各項學習成長活動。

二、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,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。

三、凡列入本校志工名冊,且確實填寫值勤簽到簿者,得享有市府統一辦理的志工意外事故保險。

四、遵守「志工倫理守則」之規定。(如附件)

五、遵守本隊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及各項決議。

六、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職責,合力完成各項工作,並由學校輔導室督導之。

七、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
八、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有關訊息,應保護個人隱私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、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法;基於保密原則,不宜翻閱任何師生的個人資料、未經許可拍攝師生個人照片及討論服務過程之個人隱私。

九、協助班級老師相關事務之處理,但不得主導或干預老師專業教學及班級經營。

十、任期採一學年制,因故退出者,需主動告知各組組長轉知輔導室,其志工資格自然終止,並需繳回識別證。

十一、當日因故未到班能執勤、服務者,應自行尋找代理人或告知該組組長,若無故不到且未告知或請假次數頻繁等,依值班規則,將予以勸退,並將識別證繳回,以利運作。

十二、志工執勤過程中,違反志工倫理,不遵守該組志工值勤作業標準書之規範,經勸導後仍無法配合者,查明屬實,並經幹部會議決議,予以勸退,並將識別證繳回。

十三、為維護校園安全,進出校門或值勤時,除導護組穿著導護裝備外,其餘各組皆需穿著志工背心並配戴識別證於胸前。

十四、新進志工之成員得由全校家長或社區民眾志願參加,另可由班級老師、各組組員或組長推薦之,完成填寫頭湖志工報名表後,繳交回學校,親職組組長整合後通知各組組長,各組組長可視需求安排面試,並於連絡後三天內回報親職組組長。

十五、於每學年結束前,各組值勤組長提報該組績優志工,經幹部會議中通過後,校方安排頒發感謝狀,以資鼓勵。

參、組織及職權

一、本隊設隊長一人,均由本隊志工於志工大會互選推出,其任期為二年,得連選連任。隊長不適任時,得以召開幹部臨時會,幹部人數超過1/2通過改選時,得以召開臨時志工大會,重新推舉隊長人選。隊長綜理隊務,並對外代表本隊,領導各項活動之進行及組織內的協調,主持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。得參加家長會會議,為志工大隊與家長會之聯繫窗口。

二、得設副隊長一人,由隊長聘任之,任期為二年,得連任,協助隊長處理隊務,於隊長缺席時,代理其職務協助隊務運作。

三、本隊依任務分組,各組推選組長1名負責各組行政業務。負責各項行政業務。各組得依實際需求增設副組長1名,由組長推選。

肆、會議

一、本隊會議分為志工大會、幹部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二、各項會議,由隊長主持之,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隊長主持。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記錄由文書組組長負責,各組組內會議則由各組組長指派組內志工協助記錄,各項會議內容應做成會議紀錄備查。

三、志工大會之決議,應有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四、志工大會由本隊全體志工參加,每年召開期初志工大會一次。

五、每學期期初及期中召開幹部會議一次,若無法參加須向大隊長請假並找代理人代理。學校相關行政人員應列席參加,協助推動志工業務。

六、會議決議事項應由各組幹部轉知組員,以利傳達隊務訊息及溝通聯繫。

伍、附則

一、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章及志工大會之決議辦理之。

二、本組織章程經志工大會通過,陳報學校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附件-志工倫理守則

內政部90424日台(90)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

一、我願誠心奉獻,持之以恆,不無疾而終。
二、我願付出所餘,助人不足,不貪求名利。
三、我願專心服務,實事求是,不享受特權。
四、我願客觀超然,堅守立場,不感情用事。
五、我願耐心建言,尊重意見,不越俎代庖。
六、我願學習成長,汲取新知,不故步自封。
七、我願忠心職守,認真負責,不敷衍應付。
八、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遵守規則,不喧賓奪主。
九、我願熱心待人,調和關係,不惹事生非。
十、我願肯定自我,實現理想,不好高騖遠。
十一、我願尊重他人,維護隱私,不輕諾失信。
十二、我願珍惜資源,拒謀私利,不牽涉政治、宗教、商業行為。